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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除罪化應正名為通姦除刑事罪法案

許明隆 2019/3/8 重要性 B

說明

這又是法界人士搞出來的名堂,明明是在推行各國施行的通姦除刑事罪的法條,在台灣通姦除罪化指的是廢除刑法的第239條--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其相姦者亦同。」
但這並不代表配偶就此無法提告出軌的另一半,其實民法的第184條、第185條以及第195條都有針對侵權行為的規範,而通姦便是侵害配偶權。因此配偶仍可透過民法向通姦配偶與相姦者進行提告。
過去民法親屬篇非常不利於弱勢配偶,但現在民法規範已大幅改善,配偶實在不需要通姦罪保障。既然婚姻是由民法開始的契約,當婚姻出現問題時,也應用民法處理較為妥當,而非刑法。
但話說回來,民事訴訟的賠償結果常不合情理。通姦罪若真要廢除,必須先確保配偶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決。

執行方法

通姦除罪化的名詞讓人以為通姦者完全無罪,無過失,這是很不能讓人認同的
所以在推動這個刑法第239條的廢除時,應該用更明確的文字讓人不誤解
就是用推動通姦除刑事罪法案,而不是說推動通姦除罪化

好處:不會讓人誤解,較容易得到支持

待突破與配合:法界人的文學素養要提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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