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動社會進步,我有好點子,大家一起來
登入者:
第3案 提出人:許明隆
提案日期:2019/3/5 下午 06:13:34
重要性:B
主旨:
官方文字應傳達正確觀念(最高一萬與一萬以下)
好處:法條明確而有意義
待突破與配合的是:刑法法條的修正或各種公告應有邏輯的理念及法學界人士的認同
說明:
高鐵上告示任何車廂內禁止吸菸,違反的最高可處一萬元罰金.
你看英文的翻譯也是最高可處罰金,但最高一萬就等於一萬以下是數學的邏輯,把它寫成罰一萬以下,一點都不含嚇阻的意義,這種邏輯在法律條文的規範常常可以看得到,這些都是法界人的用詞,只為了執行時的明確數目,但顯然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翻譯,失去了原來要約束警示的概念.
執行方法:
請參考執行圖片文字的修正,這樣才是原本規範的意義
另如刑法第 352 條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也應改成
毀棄、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最高得處三年有期徒刑、拘役;或最高一萬元罰金。
說明圖片:
執行圖片:
     1     0